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晚間6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龍潭區龍新路XX號電桿附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XX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龍潭區龍新路三和段往同方向行駛在甲OO所駕駛車輛之右側,因閃避不及而不慎與甲OO所駕駛車輛發生碰撞,致人車O地,李O德因而受有左側手部、左側手肘及左側膝部挫擦傷、左側髖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駕車不慎致李O德受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於涉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李O德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參本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74號卷,第45頁至第57頁),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駕車不慎致李O德受傷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至被告於涉過失傷害後,駕車逃逸,另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 三、 理由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