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柒元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論罪科刑:
- ㈠
香港澳門關係 |均為其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是商O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商O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自包含從香港地區輸入之情形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及輸入之低度行為,均為其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基於概括之犯意 |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容有誤會
-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O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O成立一罪
- 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 查被告自108年12月間之某時起至109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止,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仿冒商O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
- 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容有誤會
- ㈢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O權人之法益,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㈣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以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以牟利,破壞商品交易秩序,侵害商O專用權人之商O、收益及潛在市場利益,並減損我國保護商O權利之國O形象,所為實有不該
- 復衡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但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
- 併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販賣之期間及侵害商O權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㈤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諒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 且被告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其犯後坦白認罪,已見悔意,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可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 惟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 若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揭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 四、
沒收部分:
- ㈠
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按侵害商O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O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O法第98條定有明文
- 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O商品,係侵害商O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 ㈡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又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因本案販賣仿冒商品營業總額約9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5頁),此為其犯罪所得
- 而其已繳交357元扣案可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8643元,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應O用之法條: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 |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接續犯意 |
- 甲OO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O權,均指定用於各類電線、插座、電池、充電器、行動電話固定座、盒、袋等商品,而均仍在商O專用期間,且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前開商O圖樣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O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O,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O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間某時起至109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止,先陸續自中國大陸地區淘寶購物網站,向不詳之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90元至45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在內之印O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之仿冒商品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XX號之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XX號「蔣O捲」,接續以每件100元至490元不等之價格,利用臉書網站直播功能販賣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在內之印O附表一商O圖樣之仿冒商品,共計獲有約9,000元之淨利
- 嗣經警於109年3月13日前之某時,執行網路XX號疑似販賣仿冒商品,乃先向甲OO購得如附表二27、28編號所示之仿冒商品各1件後,經送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人員鑑定均為仿冒商品後,復於109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並於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7分許,扣得甲OO出售仿冒商品所得357元,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1.被告自108年12月底某時起│││中之供述
- │至109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止,先陸續自中國大陸地││││區淘寶購物網站,向不詳之││││賣家以每件90元至45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在內之印O│││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之仿冒商品後,復在其桃園││││市楊梅區民族路XX號之居所,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XX號「蔣O捲」,接續以││││每件100元至490元不等之││││價格,利用臉書網站直播功││││能販賣其所購入之前揭仿冒││││商品之事實
- ││││2.扣案之357元為被告於109││││年3月間販賣前揭仿冒商品││││之獲利之事實
- ││││3.被告於上開期間獲利約9,00││││0元之事實
-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本件查獲及扣押經過之事實
- │││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扣押物││││品清單、臉書網站搜證資││││料、匯款資料、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郵局便利││││包翻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警方O購物品照片16││││張、搜索現場照片12張
- ││├──┼───────────┼─────────────┤│3│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為│││書、註冊/審定號014723│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36號、00000000號、0141│00000000號、00000000號、│││5637號、00000000號、01│00000000號、00000000號、│││562074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O圖樣之商O│││商O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權人之事實
- │││
- │2.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仿冒商品均為仿冒商品之事││││實
-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25所示之仿冒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 │├──┼───────────┼─────────────┤│4│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鑑│1.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為│││定報告書、註冊/審定號│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商│││、00000000號商O單筆詳│標圖樣之商O權人之事實
- │││細報表各1份
- │2.如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仿冒商品均為仿冒商品之事││││實
-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26至28所示之仿冒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 │├──┼───────────┼─────────────┤│5│國O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1.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為│││告書1份、註冊/審定號│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00000000號、00000000號│標圖樣之商O權人之事實
- │││、00000000號、00000000│2.如附表二編號29至32所示之│││號商O單筆詳細報表各1│仿冒商品均為仿冒商品之事│││份
- │實
- ││││3.被告購買及販售如附表二編││││號29至32所示之仿冒商品之││││價格,遠低於真品價格之事││││實
- │└──┴───────────┴─────────────┘
- 二、
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O犯意 |如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 |請均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嫌
- 又其陳O仿冒商O商品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O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另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O犯意,自108年12月底某時起至109年5月12日晚間7時許止,販售包含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在內之印O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圖樣之仿冒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O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 再者,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O權人之商O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名,請從一重處斷
- 末就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屬仿冒商O商品,係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 而被告自承其因本件犯罪獲約9,000元之犯罪所得,其中有357元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就前揭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如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嫌
- 附表一:┌──┬─────────────┬────────┬─────┐│編號│註冊/審定號│商O權人│是否告訴│├──┼─────────────┼────────┼─────┤│1│00000000號、00000000號、0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否│││415637號、00000000號、0156│限公司││││2074號、00000000號、013592│││││25號、00000000號│││├──┼─────────────┼────────┼─────┤│2│00000000號、00000000號、01│日商森克斯股份有│否│││777210號│限公司││├──┼─────────────┼────────┼─────┤│3│00000000號、00000000號、00│日商雙葉社股份有│否│││728429號、00000000號│限公司││└──┴─────────────┴────────┴─────┘附表二:┌──┬──────┬────┬───────┬──────┐│編號│仿冒商品│數量(件)│侵害之商O圖樣│商O權人│├──┼──────┼────┼───────┼──────┤│1│仿冒Hello│13│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Kitty行動電││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源││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仿冒Hello│17│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Kitty盒子││類盒、袋等商品│份有限公司│││││)││├──┼──────┼────┼───────┼──────┤│3│仿冒Hello│27│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Kitty插頭││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4│仿冒Hello│10│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Kitty傳輸線││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5│仿冒MY│1│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MELODY盒子││類盒、袋等商品│份有限公司│││││)││├──┼──────┼────┼───────┼──────┤│6│仿冒MY│1│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MELODY傳輸││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線││電池、充電器等││││││商品)││├──┼──────┼────┼───────┼──────┤│7│仿冒MY│1│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MELODY行動││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源││電池、充電器等││││││商品)││├──┼──────┼────┼───────┼──────┤│8│仿冒MY│6│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MELODY插頭││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9│仿冒LITTLE│6│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TWINSTARS││類盒、袋等商品│份有限公司│││盒子││)││├──┼──────┼────┼───────┼──────┤│10│仿冒LITTLE│2│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TWINSTARS││類盒、袋等商品│份有限公司│││傳輸線││)││├──┼──────┼────┼───────┼──────┤│11│仿冒LITTLE│2│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TWINSTARS││類行動電話固定│份有限公司│││手機架││座等商品)││├──┼──────┼────┼───────┼──────┤│12│仿冒LITTLE│7│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TWINSTARS││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插頭││電池、充電器等││││││商品)││├──┼──────┼────┼───────┼──────┤│13│仿冒POMPOM│8│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PURIN盒子││類盒、袋等商品│份有限公司│││││)││├──┼──────┼────┼───────┼──────┤│14│仿冒POMPOM│9│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PURIN插頭││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15│仿冒POMPOM│2│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PURIN傳輸線││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16│仿冒POMPOM│2│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PURIN手機架││類行動電話固定│份有限公司│││││座等商品)││├──┼──────┼────┼───────┼──────┤│17│仿冒│15│00000000號、01│日商三麗鷗股│││CINNAMOROLL││598255號(各類│份有限公司│││盒子││盒、袋等商品)││├──┼──────┼────┼───────┼──────┤│18│仿冒│1│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CINNAMOROLL││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傳輸線││電池、充電器等││││││商品)││├──┼──────┼────┼───────┼──────┤│19│仿冒│1│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CINNAMOROLL││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行動電源││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0│仿冒│5│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CINNAMOROLL││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插頭││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1│仿冒KUROMI│5│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傳輸線││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2│仿冒KUROMI│8│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插頭││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3│仿冒│5│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KEROKEROKERO││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PPI傳輸線││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4│仿冒│10│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KEROKEROKERO││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PPI插頭││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5│仿冒│4│00000000號(各│日商三麗鷗股│││GUDETAMA插││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頭││電池、充電器等││││││商品)││├──┼──────┼────┼───────┼──────┤│26│仿冒│31│00000000號、01│日商森克斯股│││Sumikkoguras││000000號、017│份有限公司│││hi盒子││77210號(各類││││││盒、袋等商品)││├──┼──────┼────┼───────┼──────┤│27│仿冒│7(含警方│00000000號、01│日商森克斯股│││Sumikkoguras│蒐證購買│777210號(各類│份有限公司│││hi插座│1件)│電線、電池等商││││││品)││├──┼──────┼────┼───────┼──────┤│28│仿冒│3(含警方│000000000號、│日商森克斯股│││Sumikkoguras│蒐證購買│00000000號(各│份有限公司│││hi傳輸線│1件)│類電線、電池等││││││商品)││├──┼──────┼────┼───────┼──────┤│29│仿冒蠟筆小新│40│00000000號、00│日商雙葉社股│││商O收納盒││000000號、006│份有限公司│││││48971號(各類││││││盒、袋等商品)││├──┼──────┼────┼───────┼──────┤│30│仿冒蠟筆小新│18│00000000號(各│日商雙葉社股│││商O行動電源││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充電器││電池、充電器等││││││商品)││├──┼──────┼────┼───────┼──────┤│31│仿冒蠟筆小新│30│00000000號(各│日商雙葉社股│││商O插頭││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電池、充電器等││││││商品)││├──┼──────┼────┼───────┼──────┤│32│仿冒蠟筆小新│20│00000000號(各│日商雙葉社股│││商O接頭、傳││類電線、插座、│份有限公司│││輸線││電池、充電器等││││││商品)││└──┴──────┴────┴───────┴──────┘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㈤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
-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 ㈠ 證據名稱 | 沒收部分
- ㈡ 證據名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