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肇事責任認定:
- ㈠
如勘驗畫面列印7-8」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
- 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檔案「(修剪)萬O路XX號-1.萬O路XX號前之住龜山方O之貨車裝卸區、路面邊線、機車優先道而駛至萬O路2段外側車O,可看出其車頭往左前方而欲逆向行駛往龜山方O之車O
- 被告所駕機車左方在機車優先道上有一違停之廂型車,在外側車O上並有一男一女在以手推車推貨
- 告訴人所駕機車此時尚在萬O路2段與三民路交岔路口後方沿萬O路2段之中間車O往龜山方O行駛
- 如勘驗畫面列印1-4
- ②3時53分46秒,被告所駕機車已駛至中間車O、路面直行箭頭標線之前方,其車頭續往左前方,而此時告訴人所駕機車已即將駛至上開路口之萬O路2段近端斑馬線
- 如勘驗畫面列印5
- ③3時53分47秒,被告所駕機車仍在上開位置,而告訴人所駕機車已越過上開路口之萬O路2段近端斑馬線,並已駛至路面直行箭頭標線之中間,二車間僅餘約3公尺之距離
- 如勘驗畫面列印6
- ④3時53分48秒,告訴人所駕機車撞擊在中間車O、路面直行箭頭標線前方之被告所駕機車,告訴人所駕機車未摔倒,而被告所駕機車則往右摔落路面
- 如勘驗畫面列印7-8」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
- ㈡
是尚不能謂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有過失,併此指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 依上開勘驗,併參被告於警、偵訊自承其要自路邊起駛而往三民路行駛,被告顯然係逆向行駛萬O路2段往龜山方O之車O,並因之而釀禍
- 按機車行駛之車O,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被告違反之,其有過失甚明
- 又依上開勘驗,被告所駕機車左方在機車優先道上有一違停之廂型車,在外側車O上並有一男一女在以手推車推,是須被告駛至萬O路2段往龜山方O之中間車O時,自上開交岔路口沿萬O路2段中間車O駛來之告訴人始得注意到被告所駕機車,而此時已係3時53分46秒,即如勘驗畫面列印5,再越約1秒餘至2秒即發生本件車禍,是告訴人自已無從採取避煞措施以避禍,是尚不能謂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有過失,併此指明
- 三、
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⑴被告無駕照駕車,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㈡可憑,並經被告於警詢自承在案,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 聲請人論罪時未併引刑法分則性質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應由本院逕行變更法條
- ⑵被告犯後符合自首要件,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 ⑶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程度、被告於犯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致王O化受有左側手部挫傷合併腫大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2日4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桃園市○○區○○路XX號前欲駛入對向車O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駛入車O
- 適有王O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萬O路2段往新莊方O行駛至該處時,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王O化受有左側手部挫傷合併腫大等傷害
- 二、
案經王O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一)
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二)
監視錄影器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4張
- 告訴人王O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 (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場及車O照片9張、監視錄影器光碟1片暨翻拍照片4張
- (四)
板橋中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 二、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
- 按車O起駛前應顯示方O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O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O行人優先通行
- 車O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94條第3項分別訂有明文
- 被告甲OO騎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被告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騎車橫越道路,致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被告自有過失
- 又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綜上,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 三、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⑴被告無駕照駕車,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㈡可憑,並經被告於警詢自承在案,是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㈡ 事實及理由 | 肇事責任認定
- 三、 事實及理由 | 肇事責任認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