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於民國110年6月19日晚間11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徒手竊取林O宣所有懸掛於其機車上之天德牌R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2,500元)」應更正為「於民國110年6月19日晚間11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路XX號前,徒手竊取林O宣所有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天德牌R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500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更正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而下手行竊,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固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所竊取之財物,業已發還於告訴人林O宣,有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157號卷第29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況狀小康、已退休(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157號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緩刑之諭知
- 被告於本件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歷經偵查及科刑之過程,應能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然為使被告可從本案中深切記取尊重他人財產權,避免被告再有竊盜之舉,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予適當追蹤及輔導,以符合緩刑目的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天德牌R安全帽1頂已由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19日晚間11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徒手竊取林O宣所有懸掛於其機車上之天德牌R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2,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 嗣因林O宣發覺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獲
- 二、
案經林O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O宣於警詢中證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竊得之財物,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緩刑之諭知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