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凌晨0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因前女朋友曾O玲提出分手,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左手掐住曾O玲頸項,右手揮拳打其頭部,曾O玲掙脫後,轉身躲避,不慎跌倒,甲OO又踹踢曾O玲,致曾O玲受有左顳部頭皮、左O、左側顏面壓痛、左O部壓痛、右前臂、左O、左O、左O處瘀青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向O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桃原簡字卷第19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