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下午5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大園區桃五線往埔心方向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配偶范O梅,沿同路段同向車O在後直行駛至,兩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賴信志受有頭部外傷併右臉部挫擦傷、下巴撕裂傷4公分、頸部挫傷、雙側手部、右側膝部擦傷、左側上臂挫傷、前胸壁挫傷等傷害、范O梅受有下巴擦傷、右手、右小腿挫傷、輕微腦震盪等傷害
- 甲OO肇事後,於警員到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語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向O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桃交簡字卷第43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