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依上開說明仍構成攜帶兇器竊盜
- 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O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於行竊時隨手拿取便利超商內之剪刀商品持以行竊,該剪係屬質地堅硬之金O器具,為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其既於行竊時攜帶之,依上開說明仍構成攜帶兇器竊盜
- ㈡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以不法手段竊取他人之物,對於他人財物所有權欠缺尊重,所為應O非難,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作業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9頁)、犯罪動機及其犯罪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㈠
爰不予宣告沒收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持以犯案之剪刀1支係便利超商店員工作所用之工具,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 ㈡
故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O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竊得之隨身碟1個,雖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惟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由被告賠償告訴人新臺幣6,000元,有雙方簽立之和解書可按(見偵卷第37頁)
- 而和解之性質本即有以和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告訴人既與被告達成和解,其受損害即已獲得彌補,被告雖未歸還該隨身碟之犯罪所得,惟如再就此部分諭知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故依上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 |案經楊O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22日晚間10時35分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支(未扣案),前往桃園市○○區○○街XX號統一超商開南門市,趁店員不注意之際,以剪刀破壞防盜安全磁扣之方式,竊取貨架上之隨身碟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799元),得手後,藏放於自身之前腰褲再以上衣蓋住,未經結帳即逕自離去
- 嗣因該店店長楊O綸清點商品時發現數量短少,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 二、案經楊O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OO之自白
- │被告坦承持剪刀破壞防盜安││││全磁扣,竊取隨身碟之事實││││,惟辯稱:剪刀是放在貨架││││上,伊直接拿起來將磁扣分││││離等語
- │││││├──┼───────────┼────────────┤│二│證人即告訴人楊O綸之證│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述
- ││││││├──┼───────────┤││三│1、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贓物││││照片2張
- 2、本署││││勘驗筆錄1份
- ││││││└──┴───────────┴────────────┘
- 二、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
- 又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6,000元,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憑,本件認無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併予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㈡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