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告訴人唐O崴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右遠端橈尺關節半脫位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晚間7時許,自桃園市○鎮區○○路XX號住處外出,沿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見狀緊急煞車而自行摔車,並撞及停放在路XX號碼000-0000號及MDM-3229號普通重型機車,致使唐O崴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左O腿挫傷、右遠端橈尺關節半脫位等傷害
- 二、
案經唐O崴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當時下雨,告訴人唐O崴穿雨衣,伊覺得是告訴人穿雨衣遮到自己視線緊張,因為其先偏往內側,摔倒後伊才走過去的,伊沒有碰到告訴人的車,不是伊的原因告訴人才會受傷,伊只承認違規跨越中央劃分島穿越道路等語
-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訴綦詳,且經本署勘驗案發時告訴人之行車記錄器錄影檔案,顯示案發地點有中央劃分島,被告橫越中央劃分島由車O中突然出現,告訴人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倒地等情,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1片及錄影畫面擷取暨現場、車O照片共15張附卷可稽
- 又按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O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O道,不得穿越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
- 被告自應注意遵守上開規定,依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顯示,案發當時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致告訴人受有傷害,顯有過失
- 本案事故之發生,既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所致,則與告訴人受傷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張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查本件告訴人唐O崴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