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XX號誌,不得闖越紅燈行駛,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莊O街往敬三街方向直行駛至該交岔路口,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致王O鈞受有頭部外傷、四肢挫傷及腹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王O鈞達成調解,告訴人王O鈞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7、9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