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及「交通事故當事人駕籍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所為該當於自首之要件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尚未知悉何人肇事時,自行向前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分隊道路XX號卷第41頁),被告所為該當於自首之要件,是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二)
坦承不諱
- 爰審酌被告因騎乘機車逆向且貿然左O而為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藍O水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賠償新臺幣3萬元,尚有3萬元未給付等情節,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 據
- 罪名法條
- 參考法條: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 | 證據
- 三、 處刑書 | 證據 |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