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竊盜,未遂,累犯,處罰金新台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自不得以其之證詞而認被告上開辯詞屬實 |惟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於偵訊時並未坦承竊取XJ7-310號機車車廂內之財物未遂之犯行,辯稱:伊從一台機車置物廂內偷一包香煙,有人看到伊拿,叫伊放回去,伊問要放回哪台車,對方跟伊O放另一台,伊就放回去了,那台剛好也沒上鎖云云
- 惟查: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警方O證光碟片中之二個監視器檔案,可明確看到被告先在某民宅前之一排機車中,門口左側之第三輛機車置物廂內翻找財物,隨後再走至門口左側第一輛機車,以右手試該機車置物廂有無關上,因有關上,而再走至門口右側第一輛機車,於該機車置物廂內竊得類似香煙之財物,有監視器畫面列印可稽
- 是可見被告係先翻找XJ7-310號機車車廂,因未有其欲竊取之財物或無財物而未遂,而再翻找372-NJQ號機車車廂,而竊得香煙1包
- 證人陳O駿於警詢亦證稱其駕車回家時,只看到被告在372-NJQ號機車車廂內竊取東西並放到自己包包內,並叫他把東西放回去,被告把一包香煙放到XJ7-310號機車車廂內等語,可見該證人並未目擊被告犯案之前半段即其動手翻找XJ7-310號機車車廂內之財物之情形甚明,自不得以其之證詞而認被告上開辯詞屬實
- 三、
就本件個案衡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竊盜未遂之部分並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至第三行記載之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錯誤,應予刪除並代以:被告於107年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犯同罪四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四罪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罰金易服勞役、拘役刑先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已於109年5月4日執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於本件構成累犯
- ⑵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與罪質均與本罪相同,就本件個案衡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⑶被告於本件所犯之一個竊盜未遂、一個竊盜既遂犯行,在客觀上截然可分,再被告竊盜不同被害人之財物,其所侵害之法益不同,自應分論併罰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 聲請人僅引用一個竊盜既遂罪之法條,自有違誤
- 被告竊盜未遂之部分,並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 ⑷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被告前犯多次竊盜犯行之素行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經陳O駿尾隨其後並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 甲OO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90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8日凌晨4時45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XX號前,見張O翔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葉O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均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徒手打開該2台機車之車O內翻找財物,並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O內竊得MAXXXX牌香菸1包
- 嗣因行經該處之陳O駿目擊出聲制止,甲OO始將上開竊得之物隨意放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O後離去,經陳O駿尾隨其後並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⑶被告於本件所犯之一個竊盜未遂、一個竊盜既遂犯行,在客觀上截然可分,再被告竊盜不同被害人之財物,其所侵害之法益不同,自應分論併罰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51條第7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