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刪除「分」字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 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竟於相隔不滿1年即故意再犯本案,且前案與後案均同為破壞社會法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顯見被告難能記取酒後不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XX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機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且為警到場處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等情
- 另斟酌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本案係被告第5次酒後駕車,又其甫於本案發生不滿1月前之110年8月27日,因酒後駕車遭警查獲而經本院論罪科刑,此有本院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3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列印資料1份存卷可憑,由此可見被告全然視法律規定不得酒後駕車於無物,在本案中依舊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人車O來尖峰時段之下午5時許,行駛於市區道路上,顯有不該,實應嚴予非難
- 復酌以被告尚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2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9月16日下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在桃園市觀音區某工地內飲用啤酒2瓶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欲前往桃園市中壢區租屋處,嗣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XX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茲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即公共危險犯行,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可見其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揆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