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O齡已21歲,學歷為國中畢業、從事服務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素行
-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 無故任意毀損汽車旅館房間之電視機等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權,犯後雖知坦承犯行,但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經濟損失,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暨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09年5月31日23時30分許,與陳O宏、簡O呈(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相O前往麗星花園有限公司(下稱麗星公司)位O桃園市○○區○○○路XX號麗星花園汽車旅館入住302號房,嗣單O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於109年6月1日5時30分許,徒手破壞該汽車旅館302號房內之電視、電視木質轉盤及電視支架,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麗星公司之經營運作
- 二、
案經麗星花園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麗星花園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陳O宏、簡O呈及證人許O俊、陳O寧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三、
被告單O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 |
-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甲OO與另案被告陳O宏、簡O呈為共同正犯云云,惟本案係被告單O基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之犯意所為,而與另案被告陳O宏、簡O呈無涉,業經認定如上,是告訴人因與被告陳O宏、簡O呈成立調解而撤回告訴之效力,自不及於被告,附此敘明
-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四、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