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不用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然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的財產權毫不尊重,並斟酌被告行竊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及所造成的危害,以及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本件被告竊得之貝納頌經典拿鐵1瓶,已由告訴人黃O欽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為佐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應O用的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件經檢察官吳亞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8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全家便利商店楊梅晟熙店內,趁店員疏未注意,徒手拿取商品架上陳列商品貝納頌經典拿鐵咖啡2瓶後,逕至櫃檯僅結帳1瓶,另1瓶(市值新臺幣30元)則將之置入所攜安全帽內而竊取之,嗣經該店店員黃O欽發現並報警當場查獲
- 二、
案經黃O欽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