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5月24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大溪區台七線往三民方向行駛,於同日上午11時7分許,行經桃園市大溪區台七線11.4公里處時,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O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 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不得迴車
- 又左迴轉彎車,應讓同向左側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大溪區台七線往三民方向自其後方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下腹壁及雙大腿挫傷、頭部及頸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與被告和解成立,且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甲OO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