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名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劉倍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因甲OO傳送簡訊告知戴O惠,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7年1月20日起,擔任會首召集互助會,會期自該日起至109年4月20日結束,會金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底標為1,000元,採內標制,每月20日中午12時在桃園市某處原山味路邊攤開標
- 詎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9月20日中午12時許,在上開開標地點,向其他會員佯稱「李O義」得標,取代原本應得標之戴O惠,而使其他會員誤以為「李O義」得標,因而陷於錯誤,均將會款交付予甲OO,甲OO因此詐得27萬元
- 嗣因甲OO傳送簡訊告知戴O惠,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戴O惠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