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派出所員警即告訴人涂宏瑋身著警察制服 |基於妨害公務、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凌晨4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因酒後與人發生爭執,明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派出所員警即告訴人涂宏瑋身著警察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於告訴人欲制止其對他人施O之際,竟基於妨害公務、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隨手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頭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在場警員執行職務,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之傷害,且執行職務受到妨害(所涉妨害公務部分,由本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53號另行判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57頁、第61頁)
-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29日凌晨4時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因酒後與人發生爭執,明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派出所員警即告訴人涂宏瑋身著警察制服,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於告訴人欲制止其對他人施O之際,竟基於妨害公務、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隨手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頭部,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在場警員執行職務,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之傷害,且執行職務受到妨害(所涉妨害公務部分,由本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53號另行判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O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