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兼告訴人甲OO、乙OO基於普通傷害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甲OO、乙OO基於普通傷害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30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5樓互毆,被告甲OO以徒手掐住告訴人乙OO脖子並拉扯其身體,致告訴人乙OO受有頸部挫傷合併食道腫脹、聲音沙啞、上O及左O擦挫傷等傷害,被告乙OO則以徒手及腳踹打告訴人甲OO,致告訴人甲OO受有左肩抓傷、右胸抓傷、雙上肢挫傷及瘀傷、雙下肢挫傷及瘀傷、左O底撕裂傷約1.5公分等傷害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二、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兼告訴人甲OO、乙OO已達成調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至64頁、第67至69頁、第71頁、第73頁及第75頁)
-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