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本件甲○○、丁○○、午○○、辰○○就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
- 理 由
- 一、
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
- 被告甲○○(暱稱「默默」)、被告丁○○(暱稱「娟娟」)、藍O靜(暱稱「企鵝」,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0706號案件提起公訴)、被告辰○○、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皮O丘」、「賤兔」、「小寶」、「小安」、「木」、「小草」、「老皮」、「水滴」、「老妹」之成員共組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甲○○、丁○○、辰○○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饒O富(暱稱「小天」)則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上開犯罪組織,其中甲○○負責招募成員及洗卡(即查O金融卡餘額,確認可否續行提款),亦與丁○○、藍O靜擔任取簿手(負責領取被害人所寄送之包O),每次領取獲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報酬,饒O富擔任把風人員,辰○○經由龔O偉(所涉詐欺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甲○○及把風、車手各分得提領款項之1%、8%作為報酬,渠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 (一)
經警獲報後趁藍O靜領取包O時當場查獲,而悉上情
- 先由該集團不詳成員向O○○佯稱有提供銀行帳戶之兼職工作,致壬○○陷於錯誤,先於109年6月13日更改其金融卡密碼,復於同年月15日晚間11時許,將其名下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以全O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寄送至桃園市○○區○○○路XX號之「全O便利超商龜山文銓門市」
- 藍O靜再依甲○○之指示,於同年月17日下午2時15分許,前往上開龜山文銓門市,領取壬○○所寄送之上開包O
- 嗣因壬○○寄出包O後驚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獲報後趁藍O靜領取包O時當場查獲,而悉上情(被告甲○○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 (二)
並獲得3,000元作為報酬
- 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己○○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
- 辰○○與少年李O銘(94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簽分偵辦)、林O貿(另簽分偵辦)同組,由李O銘先取得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後,將上開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交付辰○○,辰○○再受上手指示至附表二所示時O,由林O貿負責把風,嗣辰○○提領被害人遭詐騙匯入款項後,將贓款於同年6月12日交付與林O貿,並獲得3,000元作為報酬
- (三)
故追加起訴等語
- 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癸○○、巳○○、寅○○、子○○、丑○○、戊○○、乙○○、丙○○、卯○○、庚○○、辛○○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分別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內
-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8日上午,指示甲○○、丁○○,陸續前往臺北市○○區○○路XX號「台北松江路XX號「臺北敦南郵局」,領取裝有附表三所示帳戶金融卡之包O,甲○○於取得該金融卡後,先測試金融卡得以正常使用,詐欺集團成員旋指示辰○○、饒O富及「小寶」(擔任收水,向車手收取贓款)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三所示帳戶之金融卡,由饒O富負責把風,辰○○負責提款,陸續前往附表四所示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而得手,並將所提領之款項扣除百分之9報酬後,將餘款交予詐欺集團上手
- 嗣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於109年6月18日晚間11時5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XX號5樓「儷客旅店」506號房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之IPhO7Plus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IPhO7Plus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各1支、acer筆記型電腦1台、hp筆記型電腦1台、ApaXXX3.1隨身碟1個及帳冊1本
- 被告辰○○所持用之山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金融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金融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融卡、台新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金融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金融卡、合作金庫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金融卡、土地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00金融卡、台新銀行所核發卡號0000000000金融卡各1張及晶片讀卡機1台
- 丁○○所有之IPhO11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 饒O富所有之SamXXX9+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支
- 因認被告甲○○所為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 被告辰○○所為犯罪事實一、(二)(三)及被告甲○○、丁○○所為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 被告午○○所為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故追加起訴等語
- 二、
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即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及犯與本罪有關係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其次,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定
- 是得追加起訴者限於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若非上開情形而追加起訴,該追加起訴自屬不合法
- 而所謂「本案相O連之犯罪」,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各款(即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及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所定之情形(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三、
兩案亦無「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前案有關係
- 經查,本件檢察官係以本案與已起訴案件(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0706號,由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08號案件審理,下稱原O訴案件)為相O連案件,追加起訴被告甲○○、丁○○、午○○、辰○○,此有本案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書可稽,惟觀之原O訴案件之起訴書,該案起訴之被告並無被告甲○○、丁○○、午○○、辰○○,自形式上觀之,被告甲○○、丁○○、午○○、辰○○與原O訴案件間顯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
- 次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參照)
- 是依本件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二)(三)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既均與原O訴案件之被害人壬○○不同,被告甲○○、丁○○、午○○、辰○○本案涉犯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二)(三)部分犯行,即與原O訴案件之被告藍O靜間,並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情形
- 此外,兩案亦無「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前案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等情況,依此,本件追加起訴與原O訴案件間亦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至4款所定之相O連案件情形
- 四、
就此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甲○○、丁○○、午○○、辰○○涉犯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二)(三)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定追加起訴之要件及立法目的並不相符,此部分追加起訴容非合法
- 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所為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 被告辰○○所為犯罪事實一、(二)(三)及被告甲○○、丁○○所為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係以本案與已起訴案件(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0706號,由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08號案件審理,下稱原O訴案件)為相O連案件,追加起訴被告甲○○、丁○○、午○○、辰○○,此有本案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書可稽,惟觀之原O訴案件之起訴書,該案起訴之被告並無被告甲○○、丁○○、午○○、辰○○,自形式上觀之,被告甲○○、丁○○、午○○、辰○○與原O訴案件間顯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情形
法條
- (三) 理由 | 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二、 理由 | 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7條
-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至4款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參照
- 四、 理由 | 追加起訴書意旨略以
- 五、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