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陳O靜前為男女朋友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陳O靜前為男女朋友,甲OO因2人分手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晚間10時44分許,前往陳O靜位在桃園市○○區○○路XX號之住處,在該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住處門外,對陳O靜辱罵「死破麻」、「妓女」等語,令陳O靜深感難堪,且足以毀損陳O靜之名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被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陳O靜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本件被告被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