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凌晨3時55分許,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XX號案件審結)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索O恆、鄭O強、黃O喬、張O棋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其等簽名立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73、79-85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