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交訴字卷第40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 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其為肇事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中隊道路XX號卷第33頁),準此,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二)
明知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不得迴車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O不得迴車,卻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貪圖方便逕自於本案肇事路O迴車,又迴車前復因疏忽未注意往來車O貿然迴轉,致撞擊對向被害人張O祥騎乘之車O而肇事,並造成被害人張O祥因本件車禍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傷害死亡結果,過失情節非輕,所生危害程度甚為重大,亦造成被害人家屬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賠償意願,惟因與被害人家屬就和解條件未有共識,致未能達成和解,迄今亦未能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見本院審交簡字卷第57頁),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自述之經濟狀況、對本案所表達之悔悟之情(見本院審交訴字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起訴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於同年月27日14時27分許,宣告死亡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8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臨停桃園市○○區○○路XX號對面路XX號碼號103-MHH號重型機車,行經上開址,閃避不及,與之發生碰撞,致張O祥受有左股骨開放性骨折、瀰漫性腦腫合併腦疝與腦死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於同年月27日14時27分許,宣告死亡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張O祥之父張O宏告訴暨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內容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項│├──┼─────────────┼────────────────┤│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之供│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張O祥發生車│││述
- │禍之經過
- │├──┼─────────────┼────────────────┤│2│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O長庚紀│被害人因車禍事故受有前揭傷勢後急│││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 │救無效死亡之事實
-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被告駕車行經上址,未看清有無往來│││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車O,致生本件車禍事故,涉有過失│││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 │││酒精測定紀錄表、車O及事故││││現場照片、路O監視器翻拍照││││片
- ││├──┼─────────────┼────────────────┤│4│本署109年度相字第1720│被害人因車禍致死亡之事實│││號卷宗暨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5│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被告自首之事實
- │││紀錄表1紙
- ││└──┴─────────────┴────────────────┘
- 二、
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二、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論罪
- 三、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