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裁定」前補充「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70號」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記載之「裁定」前補充「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70號」
- 三、
被告上開辯詞,顯不足採 |惟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很久沒有用毒品了,伊於108年5月左右就沒有再用毒品了,伊不承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云云
- 惟查:被告甲OO經警採其尿液送檢驗後,呈安非他命類陽O反應,且所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3111ng/ml已高出可判定陽O之濃度500ng/ml之約6.222餘倍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本件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 再稽之本件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篩驗,被告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濃度超出檢測範圍時,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確認
- 其檢驗方法係以「氣相層析儀」先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DetXXX)測定後,表現出不同之滯留時間(RetXXX),以滯留時間來判斷係何O物質
- 再利用「質譜儀」為檢測器,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如指紋之鑑定,在理論上,扣除人為之因素,其精確度已接近百分之百,幾乎不會有偽陽O產生,此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以83年4月7日83北總內字第3059號函釋明在案,亦早經行政院衛O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O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函釋在案,並為本院審判職務上所知事項
- 再查,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O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經行政院衛O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於81年2月8日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說明甚詳
- 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之尿液亦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呈安非他命類高濃度陽O反應,足徵被告確實有於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以被告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言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回溯120小時並無可採)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被告上開辯詞,顯不足採
- 四、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於本件係第二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物之濃度(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3111ng/ml),可見其對於甲基安非他命之依賴O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O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O反應,始悉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之109年12月27日凌晨2時5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09年12月27日凌晨2時5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O反應,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