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月8日中午12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沿桃園市平鎮區洪圳路XX號鉅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輝公司)廠區前,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O欲駛入對向之鉅輝公司廠區
- 適有江O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洪圳路由龍O路往台66線方向直行,行經鉅輝公司廠區前,閃避不及,兩車碰撞,江O意人車O地
- 江O意因此受有腹部鈍傷併脾臟撕裂傷,及肝、胰臟挫傷,頭部外傷併蛛網膜下出血、左O部及右前臂擦挫傷,並經醫院為脾臟切除手術而造成身體及健康上重大不治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江O意具狀撤回其告訴乙節,此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