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告訴人陳O騰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O多處挫擦傷及左O扭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XX號前時欲超越前車時,本應注意後方車超越時,應顯示左O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O側超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陳O騰人車O地,並受有左肘、左側腰、左O部外側、左O多處挫擦傷及左O扭傷等傷害(甲OO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 二、
案經陳O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坦承不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O騰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O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
- 按汽車超車時,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 超越時應顯示左O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 本件被告駕駛汽車對於前揭規定自應注意遵守,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以致肇事,被告行為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查本件告訴人陳O騰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