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遮瑕膏壹支、洗髮精壹罐、護髮霜貳罐、染髮劑參罐、去腳皮器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行記載之「8張」應更正為「10張」
- 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三行記載之「屈O氏」應更正為「屈O氏」
- 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行記載之「8張」應更正為「10張」
- 三、
惟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並未坦承犯行而矢口否認,辯稱:伊是吃藥的狀態下拿取被害店家之商品,伊不知道當時在做什麼云云
- 惟查:
- ㈠
拿著購物袋便離開現場」等語
- 證人即被害店家之主任邱O棻於警詢證稱:「(問:你何時、何O發現店內的商品遭竊?請詳述之
- )」大約於109年12月10日22時30分許左右,接到當時店內當班的工作人員通知,在整理排面時發現空盒,懷疑有人偷拿店內的東西,我回店裡調閱監視器發現於109年12月4日19時47分06秒,有一位女子拿遮瑕膏1支、洗髮精1罐、護髮霜2罐、染髮劑3罐、去腳皮器1支放在購物袋內沒有結帳,只拿一罐洗髮精在櫃臺結帳,店員結完帳之後,該女子拿著購物袋便直接離去等語(見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
- 「(問:歹徒如何行竊?有何特徵?)看監視器畫面,該名女子身著黑色大衣、黑色裙子、黑色鞋子、黑色口罩及手提褐色包包,左手戴灰色手套
- 分別至二樓徒手拿取洗髮精1罐、護髮霜2罐、染髮劑3罐、去腳皮器1支,至一樓化妝品區徒手拿取遮瑕膏1支,到櫃臺結帳時看到沒有店員在,將購物袋藏至櫃檯下方店員看不見的角度企圖使店員不要注意,拿著1瓶洗髮精結帳,帶店員結完帳後,拿著購物袋便離開現場」等語(見偵查卷第18頁)
- ㈡
勘驗結果如下「
- 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店家監視器之六個檔案,勘驗結果如下「
- ⑴
以隱蔽其置入購物袋內之所竊物品」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並有警方O取之監視器畫面列印可憑
- 由勘驗之六個檔案可見被告不斷地挑選商品後,將所竊取之商品之外盒拆開放回貨架上,而將所竊商品置入己之購物袋內,以隱蔽其竊盜之犯行
- ⑵由最後一個檔案可見被告將放置所竊物品之購物袋放在櫃檯下方,而僅就其所持之洗髮精結帳,以隱蔽其置入購物袋內之所竊物品」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並有警方O取之監視器畫面列印可憑
- ㈢
自不得主張罪責減免
- 由上開勘驗可知,被告行為時O思慮較諸一般竊賊尤為縝密,顯然行為時O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自不得主張罪責減免
- 四、
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價值、被告於本件犯行前後有多次至不同之商O竊盜之行為(有各該案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被告犯後不但狡飾卸責亦未思賠償店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未扣案之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得即遮瑕膏1支、洗髮精1罐、護髮霜2罐、染髮劑3罐、去腳皮器1支,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晚間7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之屈O氏,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遮瑕膏1支、洗髮精1罐、護髮霜2罐、染髮劑3罐、去腳皮器1支等商品(共價值新臺幣2,575元),旋將上開商品自盒中取出放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並將空盒放回貨架上,得手後僅結帳洗髮精1罐即步行離去
- 二、
案經邱O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