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贓物領據(保管)單O員警工作紀錄簿、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現場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應更正、補充為「車O詳細資料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及手機截圖共24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理由並說明如下:
- (一)
自不影響被告竊盜罪之成O與否
- 按竊盜罪未遂既遂之區別,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支配之下為標準,如已著手實行竊取,而未脫離他人管O或尚未移入自己支配之下,均為未遂,倘已將他人管O之物,以偷竊之方法,移入自己支配之下,即為既遂
- 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5日晚間1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XX號卷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足見被告已將上開宜蘭石12包移入自己之實力支配之下,而達既遂之階段,縱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尚辯稱其拿取宜蘭石12包後,旋即折返回現場,惟半路XX號卷第7頁),是以,被告事後之處分行為,自不影響被告竊盜罪之成O與否
- (二)
被告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率爾竊取由沈O堅所管領之宜蘭石12包,漠視他人財產權,況被告前即因犯竊盜罪,而經各法院為有罪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卻再為本次竊盜犯行,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其所竊取之財物已發還於沈O堅,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597號卷第29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無業(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7頁)及犯罪動機、目的、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宜蘭石12包,於扣案後業已通知管領人沈O堅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5日晚間1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54巷旁,徒手搬運竊取沈O堅所管領之宜蘭石12包(價值共計新臺幣1,800元),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因形跡可疑,為巡邏警員察覺有異,上前盤查,始循線查獲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沈O堅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且有贓物領據(保管)單O員警工作紀錄簿、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現場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被告竊得之財物,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領據(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沈O堅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且有贓物領據(保管)單O員警工作紀錄簿、行車紀錄器及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現場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