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於108年8月12日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為「有期徒刑部份於108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無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為累犯,惟審酌其前案所犯為傷害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罪間,罪質不相同,彼此間並無關聯性,難認其有特別之惡性、或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無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一時方便而竊取他人掛置於機車上之安全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實有不該而應予非難
- 惟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徒手行竊手段尚稱和平,且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裝潢學徒、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5頁)及其自述因自己其機車缺少安全帽而行竊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惟上開物品業經警扣押並發還予告訴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35頁)在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 甲OO前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8年8月12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4月14日上午5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騎樓,徒手竊取莊O維所有放置於普通重型機車右照後鏡上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 嗣莊O維發現,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莊O維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
- 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O維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16張等在卷可考,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渠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 至被告竊得之安全帽,已由告訴人領回,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