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公O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查詢結果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坦承不諱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則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仍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並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應予非難
    
        
          - 並參以被告前於民國95年、103年間各有1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前案紀錄(均不構成累犯),竟未能記取教訓,於本案第三度犯相O之罪,更屬不該
    
        
          - 復參酌被告酒測值非高,且其本次酒駕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亦未肇事造成實害,則其行為之客觀危險程度應相對較輕
    
        
          - 再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
    
        
          - 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速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