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刑法第287條前段亦有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O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不適用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刑法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亦有明定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
- 查被告甲OO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與告訴人賴O真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翌日遞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可證(見壢交簡卷第21、25頁),是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應O不受理判決,爰由本院依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並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左手肘及左O擦挫傷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8日下午2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從桃園市○○區○○路XX號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區之327館後方停車場欲左O駛入車道,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車道後方直行經過該處,因而閃煞不及,2車發生碰撞,賴O真因此受有左眉撕裂傷、左O、左手肘及左O擦挫傷等傷害
- 三、
案經賴O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經本署傳喚未到,被告於警詢中辯稱:伊當時從該處之327館後方停車格內要左O駛出,伊先看前方是否有來車,才慢慢駛出,伊駛入車道沒有多久,告訴人的機車就碰撞到伊自小客車之右側等語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賴O真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車禍照片共1份附卷可稽,而告訴人因此受有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害乙情,亦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足憑
- 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又被告之車O若是遭告訴人車O追撞,其撞擊位O應是在被告車尾之處,然觀諸車損照片可知,被告車損位於右前車身接近副駕駛座之位O,依照撞擊位O,顯見告訴人騎乘之機車,為正欲行經該處之直行車,則被告為汽車駕駛人,甫從停車場左O進入車道,自應遵守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有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在卷可按,被告於左O彎時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致與直行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倒地受有傷害,堪認被告肇事使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三、查被告甲OO因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與告訴人賴O真達成和解,告訴人於翌日遞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可證(見壢交簡卷第21、25頁),是本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應O不受理判決,爰由本院依同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並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A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法第284條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