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㈠
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 ㈡
告訴代理人蔡O騏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 證人陳O甯、告訴代理人蔡O騏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 ㈢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8月13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暨所檢檢視報告書及鑑定能力聲明書
- 甲OO商O法案查扣物品數量清冊、派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O註冊資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商O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能力證明書、仿冒品照片、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O財產局商O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商O單筆詳細報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違反商O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O財產局商O資料檢索服務、法商路XX號函暨所檢檢視報告書及鑑定能力聲明書
- ㈣
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
- 三、
論罪科刑:
- ㈠
香港澳門關係 |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是商O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商O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自包含從香港地區輸入之情形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及輸入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基於概括之犯意 |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容有誤會
-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O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O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
- 查被告自108年5月間之某時起至109年2月間某時止,販賣仿冒商O商品行為,乃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論以一罪
- 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容有誤會
- ㈢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O權人之法益,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㈣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O財產權之觀念,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以牟利,破壞商品交易秩序,侵害商O專用權人之商O、收益及潛在市場利益,並減損我國保護商O權利之國O形象,所為實有不該
-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願賠償上開告訴人等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審智易字第29號卷,第79至82頁、第91至98頁)
- 併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販賣之期間及侵害商O權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部分:
- ㈠
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按侵害商O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O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O法第98條定有明文
- 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商O商品,係侵害商O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 ㈡
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又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 另上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 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如沒收之宣告在個案運用上或有過苛之虞O,法院仍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此為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明定
- 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因本案販賣仿冒商品營業額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30314號卷,第333頁),固為其犯罪所得,然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及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150,000元、40,000元、70,000元及70,000元成立調解,是被告若履行調解金額合計達330,000元
- 其賠償之金額已超過上開犯罪所得,足以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達成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以預防犯罪、實現公平正義之立法目的,如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五、
應O用之法條: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O圖樣 |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接續犯意 |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 甲OO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O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O權人向O國經濟部智O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O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種類,均仍在商O專用期限,且如附表所示之商O權人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商O圖樣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知,非經商O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O,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O、輸入他人所為之含有如附表所示之商O圖樣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接續犯意,自108年5月間某時起至109年2月間某時止,陸續在桃園市,以如附表所示之進貨方式及價格,訂購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而將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同類之商品置於不特定之選物販賣機中販售,並欲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置於不特定之選物販賣機中販售,其於前揭期間販賣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同類之商品而共計獲得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利潤
- 嗣甲OO經由中國大陸地區不詳商家,於109年1月1日以「BR-0858」號航機班次,自香港地區輸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而卸貨在址設桃園市○○區○○路XX號之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快遞貨物進口專區(下稱遠雄快遞貨物進口專區),並委由不知情之群翔國O運通有限公司代為報關進口(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
- 分提單號碼:OM7FE859號、OM7FE860號、OM7FE861號),復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109年1月1日,在遠雄快遞貨物進口專區查驗時發覺有異,乃扣得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後,再經警於109年6月11日下午2時50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甲OO位於桃園市○鎮區○○街XX號之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 二、
黃O諺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謝O修律師,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委由馮O國律師及楊O琦、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邵O慧律師、趙O璇律師、黃O諺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1.被告自108年5月間某時起至│││訊中之供述
- │109年2月間某時止,陸續在││││桃園市,以如附表所示之進貨││││方式及價格,訂購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而將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同類之商品置於不特定之││││選物販賣機中販售,並欲將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置於不特定之選物販賣機中││││販售之事實
- ││││2.被告知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為仿冒商O商品之事實
- ││││3.被告於前揭期間共計獲得約2││││萬元利潤之事實
- │├──┼──────────┼──────────────┤│2│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本件查獲及扣押經過之事實
- │││事案件移送書、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派件資料影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
- ││├──┼──────────┼──────────────┤│3│商O檢索資料
- │如附表所示之商O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之商O權人向O國經││││濟部智O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O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種類,且均仍在││││商O專用期限之事實
- │├──┼──────────┼──────────────┤│4│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1.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分屬仿冒如附表所示之商O圖│││喜歡固喜公司、法商伊│樣之仿冒商O商品之事實
- │││芙聖羅蘭公司、美商昂│2被告進貨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德亞摩公司委託恒鼎知│冒商O商品之價格,均與真品│││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市價相差甚大之事實
- │││具之鑑定報告書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O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 違反商O法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
- ││├──┼──────────┼──────────────┤│5│本署108年度偵字第26│被告知悉如附表編號5、13所示│││361號起訴書、臺灣桃│之仿冒商O商品為仿冒品之事實│││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
- │││智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
- ││└──┴──────────┴──────────────┘
- 二、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及意圖 |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O犯意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 |請均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嫌
-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及意圖販賣而輸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行為,應為其販賣仿冒商O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另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O犯意,於自108年5月間之某時起至109年2月間某時止,販賣包含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係於密切接近之時O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
- 再者,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商O權,而觸犯數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 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均屬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均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 而被告自承其因本件犯罪獲有約2萬元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O商品罪嫌
- 附表:┌──┬───────┬─────┬─────────┬──────────┬───┬──────┬───────┬───────┐│編號│商O權人│進貨方式│仿冒商O商品名稱│侵害之商O註冊/審定│指定商│數量│進貨價格(每件/│真品價格(每件/││││││號│品種類││新臺幣)│新臺幣)│││││││││││├──┼───────┼─────┼─────────┼──────────┼───┼──────┼───────┼───────┤│1│德商阿迪達斯公│以通訊軟體│仿冒「adidas」上衣│00000000號、00000000│衣服、│54件│80元│1,490元│││司(告訴人)│LINE向臺灣││號│各種運│││││││地區不詳之│││動衣褲│││││││人訂購│││等│││││││├─────────┼──────────┼───┼──────┼───────┼───────┤││││仿冒「adidas」內褲│00000000號、00000000│衣服、│36件│70元│1,290元││││││號│各種運││││││││││動衣褲││││││││││等│││││││├─────────┼──────────┼───┼──────┼───────┼───────┤││││仿冒「adidas」皮夾│00000000號│皮夾等│34件│150~170元│1,290元│├──┼───────┼─────┼─────────┼──────────┼───┼──────┼───────┼───────┤│2│德商彪馬歐洲公│以通訊軟體│仿冒「PUMA」上衣│00000000號、00000000│衣服等│18件│80元│980元│││開有限責任公司│LINE向臺灣││號│││││││(告訴人)│地區不詳之││││││││││人訂購│││││││├──┼───────┼─────┼─────────┼──────────┼───┼──────┼───────┼───────┤│3│法商克麗絲汀迪│以通訊軟體│仿冒「Dior」手錶│00000000號│鐘錶等│34件│100元│105萬元│││奧高巧股份有限│LINE向臺灣│││││││││公司(告訴人)│地區不詳之││││││││││人訂購│││││││├──┼───────┼─────┼─────────┼──────────┼───┼──────┼───────┼───────┤│4│法商拉克絲蒂股│以通訊軟體│仿冒「LACOSTE」│00000000號、00000000│衣服、│36件│70元│420元│││份有限公司(告│LINE向臺灣│內褲│號│內褲、││││││訴人)│地區不詳之│││內衣等│││││││人訂購│││││││├──┼───────┼─────┼─────────┼──────────┼───┼──────┼───────┼───────┤│5│日商卡西歐計算│以通訊軟體│仿冒「G-SHOCK」手│00000000號、00000000│手錶等│261件│150元│2萬9,500元│││機股份有限公司│LINE向臺灣│錶│號││││││││地區不詳之││││││││││人訂購├─────────┼──────────┼───┼──────┼───────┼───────┤││││仿冒「BABY-G」手錶│00000000號、00000000│手錶等│48件│150元│1萬400元││││││號│││││├──┼───────┼─────┼─────────┼──────────┼───┼──────┼───────┼───────┤│6│義大利商固喜歡│以通訊軟體│仿冒「GUCCI」皮夾│00000000號、00000000│皮夾等│5件│150元~170元│2萬3,400元│││固喜公司│LINE向臺灣││號││││││││地區不詳之││││││││││人訂購│││││││├──┼───────┼─────┼─────────┼──────────┼───┼──────┼───────┼───────┤│7│法商伊芙聖羅蘭│以通訊軟體│仿冒「YVESSAINTL│00000000號、00000000│皮夾等│18件│150元~170元│4萬6,800元│││公司│LINE向臺灣│AURENT」皮夾│號││││││││地區不詳之││││││││││人訂購│││││││├──┼───────┼─────┼─────────┼──────────┼───┼──────┼───────┼───────┤│8│美商昂德亞摩公│以通訊軟體│仿冒「UNDERARMOUR│00000000號、00000000│衣服、│36件│70元│1,280元│││司(告訴人)│LINE向臺灣│」內褲│號、00000000號│內衣褲│││││││地區不詳之│││等│││││││人訂購│││││││├──┼───────┼─────┼─────────┼──────────┼───┼──────┼───────┼───────┤│9│荷蘭商耐克創新│以通訊軟體│仿冒「NIKE」衣服│00000000號、00000000│衣服等│68件│80元│1,280元│││有限合夥公司│LINE向臺灣││││││││││地區不詳之││││││││││人訂購│││││││├──┼───────┼─────┼─────────┼──────────┼───┼──────┼───────┼───────┤│10│瑞士商香奈兒股│以通訊軟體│仿冒「CHANEL」皮夾│00000000號、0000000│皮夾等│29件│150元~170元│6萬元│││份有限公司│LINE向臺灣││1號││││││││地區不詳之││││││││││人訂購│││││││├──┼───────┼─────┼─────────┼──────────┼───┼──────┼───────┼───────┤│11│法商路易威登馬│以通訊軟體│仿冒「LV」鑰匙圈│00000000號、00000000│鑰匙圈│74件│80元│1萬2,700元│││爾悌耶公司(告│LINE向臺灣││號、00000000號、0118│等││││││訴人)│地區不詳之││2808號││││││││人訂購├─────────┼──────────┼───┼──────┼───────┼───────┤││││仿冒「LV」內褲│00000000號、0000000│衣服、│內褲36件│70元│2萬2,000元││││││6號、00000000號、008│內衣等│││││││││27212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11553││││││││││72號│││││├──┼───────┼─────┼─────────┼──────────┼───┼──────┼───────┼───────┤│12│盧森堡商斐樂盧│以通訊軟體│仿冒「FILA」內褲│00000000號│衣服、│36件│70元│480元│││森堡有限公司│LINE向臺灣│││褲子、│││││││地區不詳之│││內衣等│││││││人訂購│││││││├──┼───────┼─────┼─────────┼──────────┼───┼──────┼───────┼───────┤│13│日商卡西歐計算│以阿里巴巴│仿冒「G-SHOCK」手│00000000號、0000000│手錶等│867件│130元至150元│2萬6,500元│││機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向大陸│錶│3號││││││││地區不詳商││││││││││家訂購│││││││└──┴───────┴─────┴─────────┴──────────┴───┴──────┴───────┴───────┘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㈠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前段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㈡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證據名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㈠ 證據名稱 | 沒收部分
- ㈡ 證據名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五、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