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仿冒「CHAO」商O之口紅肆件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公O陳列侵害商O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自民國109年6月起至為警查獲之日止,於其所承租之選物販賣機多次販賣仿冒商品行為,顯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而論以接續犯
- 三、
認為無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無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4號裁判判處有期徒7年、1年10月(併科罰金部分無涉累犯認定而省略,下同),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49號裁判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1年10月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再經上訴至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裁判駁回上訴確定,被告於97年7月3日入監執行,102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並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至107年3月18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 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故為累犯,惟審酌其前案所犯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與本案所犯違反商O法案件間,罪質不相同,彼此間並無關聯性,難認其有特別之惡性、或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事,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為無庸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四、
明知商O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O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O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O權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對商O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O聲譽,行為實屬不該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併參酌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15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查獲侵害商O權商品數量、價值、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扣案之仿冒「CHAO」商O之口紅4件,均係未經商O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O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參,為被告違反商O法侵害商O權之物品,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 六、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商O法第97條前段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