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之情形,揆諸上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聲請意旨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成立犯罪,乃屬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王O志與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當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有雙方和解書、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簡字卷,第23至25頁),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車O地受有右手指第5指骨折等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11月6日7時47許,在桃園市○鎮區○○路XX號前停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欲開啟駕駛座車門下車之際,本應注意車O於路XX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導致直接撞擊前開車門,王O志因而人、車O地受有右手指第5指骨折等傷害(詳參卷附之診斷證明書)
- 二、
案經王O志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之情形,揆諸上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 本件聲請意旨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成立犯罪,乃屬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4、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