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之「AFIO」應更正為「AFIO」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之罪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於上開之罪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衡酌被告前已因相O罪名之案件,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又故意再犯相O罪名之罪,顯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符合立法理由所稱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少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且先前已有詐欺、竊盜等前案紀錄(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顯見素行非佳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5頁),暨其因缺錢購買食物,出於飢餓而下手行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案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未據扣案,並經其自承已花用完畢(見偵字卷第7頁),衡情已無從沒收原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詐欺之犯意 |  
        
        
      
      
         - 甲OO前於民國10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5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竟不知悔改,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109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中原大學)附近,隨機攔下路過之AFIFANDIYAHNURAINI,向其佯稱缺錢購買車票,致AFIFANDIYAHNURAINI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500元
    
      
      
      
  
    
      - 二、 
      
        
          案經AFIFANDIYAHNURAINI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 案經AFIFANDIYAHNURAINI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是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參考法條:刑法,第33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