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 |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撕毀徐O旭所有之車O維修估價單1紙,致令不堪使用」增補為「基於毀損他人文書之犯意,撕毀徐O旭所有之車O維修估價單1紙,足生損害於徐O旭」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O齡已40歲,學歷為高O畢業、從事房仲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素行
-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 因故任意毀損他人文書,侵害他人權益,犯後雖知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能獲得告訴人諒解之態度,暨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2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他人文書罪嫌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2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