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被告於5年內故意 |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依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依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竟仍駕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為警遭查獲之後,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之犯罪情節,及其於警詢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110 年度偵字第29122 號聲請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92毫克,始悉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公共危險(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沙交簡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4月2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復於106年間,又因公共危險(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沙交簡字第6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甫於107年7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接續執行)
- 詎猶不知警惕,自110年5月13日下午5時許起至同日晚間6時30分許止,在址設桃園市○○區○○路XX號7樓之13住處內飲用高梁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40分許,自上址附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9時51分許,行經桃園市蘆竹區長興路2段104巷口附近,不慎自摔於路旁,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送往敏盛綜合醫院診治後,於翌(14)日凌晨0時31分許,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92毫克,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予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單、中華電信之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表單、敏盛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照片8張在卷可稽
- 核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