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六行「由其父周O陽代為簽收」,應更正為「由其住處保全人員周O陽代為簽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O期限二日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O期限二日罪
- (二)
明知接受教育召集令後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明知接受教育召集令後,應依照規定時間報到接受召集,竟無故不參加召集,而逾應O期限二日,妨害國家教育召集之順暢及後備軍人之有效管理,所為誠屬可議
- 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素行,暨其戶籍資料記載大專畢業、偵查時自承無業、獨自離家生活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110 年度偵字第17299 號聲請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嗣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查知甲OO未依指定日期報到,始悉上情
- 甲OO係後備軍人,為陸O專科學校後備步兵第一旅通信連精誠動員000000號(0006)召集令之應O員,應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上午8時至新北市○○區○○路XX號(忠莊營區)陸O專科學校後備步兵第一旅一○五砲營,參加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09年10月5日送達桃園市○○區○○路XX號甲OO住處,由其父周O陽代為簽收,並經其母姚O珠以通訊軟體LINE轉知甲OO
- 詎甲OO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前往報到,無故逾應O期限2日
- 嗣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查知甲OO未依指定日期報到,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明知前揭召集令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犯行,辯稱:父母有通知,但伊沒有去,不是無故未到,是連電話都不想打云云
- 經查,被告未依規定前往指定報到乙節,業據被告、證人即其母姚O珠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前開召集令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陸O專科學校109年12月1日陸專校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陸O專科學校後備步兵第一旅通信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09年12月8日移署資字第1090127622號函附桃園市後備指揮部109年10-11分教召未到人員查O入出國紀錄名冊、入出國日期紀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0日法矯署勤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龔安和等7人收容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資料簡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明知前揭召集令,未依法申請免除,復無任何不能接受召集之正當理由,其主觀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O期限2日之犯意及犯行甚明,被告所辯要屬卸責之詞,顯不可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O期限2日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O期限2日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O期限二日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O期限2日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