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意圖 |基於竊盜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下午3時3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之統一超商中天門市,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即該店店長曾金惠所管領貨架上之玉山竹葉青1瓶〔容量0.3L(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3L)、價值新臺幣175元,已發還予告訴人〕,得手後藏放於衣物內,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 嗣由告訴人當場攔阻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查獲並扣得上開物品,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二、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按檢察官就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 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451條第3項、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已於110年6月16日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