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光碟暨其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應更正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電子發票暨交易明細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並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卷第21頁至第24業)」、「本院勘驗筆錄暨附件1份(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卷第25頁至第34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率爾竊取址設桃園市○○區○○路XX號之大潤發賣場中壢店內之商品,漠視他人財產權,不僅造成賣場之損失,亦恐影響民眾對社會治安之信O及觀感,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所竊財物均已發還上開賣場之員工張O忠,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84號卷第41頁),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供稱現為口罩公司臨時人員(見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17頁、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卷第24頁)及犯罪動機、目的、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台糖貳號砂白(2kg)1包、滷蹄膀切盤1盤、紅豆三角包1包、抹茶紅豆饅頭1包、飛馬椒鹽罐1罐、韓O大白菜半粒,於扣案後業已通知大潤發賣場中壢店之員工張O忠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中午12時10分許,至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所經營而址設桃園市○○區○○路XX號之大潤發賣場中壢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臺糖二號砂白1包、滷蹄膀切盤1盤、紅豆三角包1包、抹茶紅豆饅頭1包、飛馬椒鹽粉1罐、韓O大白菜半粒(總價值共計新臺幣417元),並放入隨身之紙箱內,行經自助結帳櫃台未取出結帳即離去
- 嗣該店人員張O忠發現即報警處理,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並扣得甲OO竊得之上開物品(已發還)
- 二、
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竊盜犯行,辯稱:伊是一時大意,不是要故意竊取等語
- 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張O忠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光碟暨其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資佐證
-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一般消費者結帳時,或將購物籃內商品逐一取出、或一次全數取出陸續刷條碼結帳,並將已結帳及未結帳商品分別擺放,以免有遺漏或混雜之情事,而被告當日在自助結帳櫃台,僅自紙箱內取出零星商品結帳再放回紙箱,有前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存卷可參,已與常情有違,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其有結帳3或4件商品,有胡椒罐、青菜等語,對照其置於箱內未結帳之商品高達6件,兩者數量懸殊,且觀之未結帳之商品品項,體積非小,據此,被告所辯僅係一時疏忽未將之取出結帳,此與常O有悖
- 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至被告竊得之前開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之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於警詢陳稱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