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各規定甚明,此為訴訟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 二、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
- 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為供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18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世紀廣場KTV,向年籍不詳之「雄哥」以每公克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購買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
- 嗣於109年1月21日下午3時許,為警在新竹縣○○市○○○路XX號6樓查獲,並當場扣得甲OO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檢驗前總淨重60.9074公克,總純質淨重58.7018公克)、毒品封膜1捲、電子磅秤1台、毒品分裝袋1批、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 惟查,被告前已「於109年1月18日晚上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世紀廣場KTV,向年籍不詳之『雄哥』以新臺幣13萬元之代價,購買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
- …嗣警方O甲OO身上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袋毛重共計303.27公克,純質淨重約285.82公克)、夾鏈袋2包」,亦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14號、109年度偵字第4286號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月7日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7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下稱「前案」),此各情有該「前案」之檢察官起訴書、判決書電子檔下載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 三、
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 經查,於「前案」與「本案」,被告咸係於109年1月18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世紀廣場KTV,向年籍不詳之「雄哥」購入及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等各節皆同,凡此可徵如上二案核屬同一案件無疑,因之,「本案」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嗣於109年1月21日下午3時許,為警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6樓查獲,並當場扣得甲OO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檢驗前總淨重60.9074公克,總純質淨重58.7018公克)、毒品封膜1捲、電子磅秤1台、毒品分裝袋1批、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等語(下稱「本案」)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