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106年6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執行完畢」應更正為「103年11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6年6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如上更正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因強盜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本案又再犯相O罪質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仍有加重本刑規定適用之必要,且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圖一己便利,任意竊取告訴人停放於路邊之機車供己代步使用,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及他人之財產安全均造成危害,漠視國家法治
- 又其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各項前案紀錄外(構成累犯部分不納入量刑審酌),尚有諸多竊盜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此同有前引之前案紀錄表份為憑,顯然素行非佳
- 惟念其徒手行竊之方式尚屬和O,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竊取物品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所竊得本案普通重型機車,業經警尋獲後交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見偵卷第4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前述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五、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警方O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 甲OO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5月5日晚間11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全家便利超商高嶺店前,見施O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趁無人看管之際,以施O蓉遺留在該車上之鑰匙發動該車並騎乘離去而得手
- 嗣經施O蓉發覺遭竊報警後,警方O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 (已發還)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