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30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建國東路XX號前欲左O彎,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速限每小時50公里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同市區建國東路往桃鶯路方向駛至該處,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兩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使甲OO受有左手及右小腿挫傷、撕裂傷、臀部挫傷疑似薦椎骨受損等傷害
- 乙OO受有胸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 甲OO、乙OO肇事後於警方O場處理時,報明其為肇事者,說明案發經過,並均自首接受調查等語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2人均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桃交簡字卷第41、43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8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