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前案執行刑所示之罪曾有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種類與本案相同之竊盜罪,被告復因前案實際入監接受監獄之教化、矯正措施,本案係於前案執行刑執行完畢後短短未及半年即再犯,顯見被告對刑之執行未知警惕,其前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於本案僅因偶見被害人黃O永之機車停於路邊,且置物箱未關緊,即任意翻找該箱取得機車鑰匙後將電門發動,竊取該機車離去,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應O非難
- 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
- O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不予以諭知沒收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經查,本案被告竊得之物業據被告返還被害人,此據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佐(見偵卷第65頁),是依上開說明,不予以諭知沒收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於民國110年4月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原易字第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壢原簡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 再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又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審原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 上開各罪復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946號裁定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4月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 二、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7月19日晚間10時4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XX號前,見黃O永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置物箱並未關緊,遂上前翻找該機車之置物箱,過程O竟在置物箱內尋獲該機車之鑰匙,甲OO見狀,即基於竊盜之犯意,持該鑰匙啟動機車電門並發動引擎後,隨即騎乘機車離去
- 嗣巡邏員警於同日晚間11時22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XX號前見其形跡可疑,遂上前盤查,發現其所騎乘之機車為失竊車輛,始悉上情
- 三、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