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因工作糾紛對告訴人李O良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13日11時許,在臺東縣○○市○○路XX號之瑞峰商行,徒手毆打告訴人之臉部,致之受有頭部鈍傷併眩暈症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自行達成和解,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21頁)
- 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金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