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上午7時42分許,在臺東縣○○市○○路XX號之全O便利商店南京店,徒手竊取由該便利商店店長李O昀所管領,陳列在商品架上之紅標純米料理米酒1瓶市價新臺幣(下同)48元】、黑糖奶茶1瓶(市價30元)及桂O紅棗茶1瓶(市價30元),並將上開商品放入隨身之肩背包內,得手後旋即離去
- 嗣經李O昀清點發覺上開商品失竊,報警處理,警方O閱監視器,始查悉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四、
附記事項:
- ㈠
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①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原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4罪)確定
- 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原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之刑期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6年8月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㈡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 被告竊取之紅標純米料理米酒1瓶、黑糖奶茶1瓶及桂O紅棗茶1瓶,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惟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入監前屬於待業階段(見警卷第2頁),經濟狀況顯然不佳,且於審判中陳稱:本身之戶籍地係由母親所居住,自己已經回不去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是被告於本案之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後,勢又將回到居無定所、難以找尋之情形,考量本案沒收標的之價值低微(合計僅108元),地方檢察署之執行科如執行沒收程序將需要不對稱之耗費,執行顯然欠缺實益,宣告沒收應認為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並參酌檢察官認以不宣告沒收為適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3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上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 五、
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院審酌各情,認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六、
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併予敘明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O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 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併予敘明
- 七、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協商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偵查起訴,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三、 證據名稱 | 論罪
- ㈠ 證據名稱 | 附記事項
- ㈡ 證據名稱 | 附記事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五、 證據名稱 | 附記事項
- 六、 證據名稱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七、 證據名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