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夜間非法攜帶刀械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7行「友人劉O瑋」補充為「不知情之友人劉O瑋(尚無證據證明其與甲OO有何犯意聯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應為嗣後於夜間攜帶手指虎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之夜間非法攜帶刀械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之夜間非法攜帶刀械罪
- 又其自購買時起至查獲時止,持有手指虎乃持有行為之繼續而屬繼續犯
- 至其持有手指虎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於夜間攜帶手指虎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
- ㈡
爰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再被告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4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案可參(本院卷第15至31頁)
- 因被告持有手指虎之行為繼續至110年4月19日止,是自其繼續持有手指虎行為之最後時點觀之,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手指虎1個,造成社會大眾身體、生命及社會治安之潛在危險,所為應O非難
- 惟念及其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酌其持有手指虎之期間,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偵卷第3、5頁),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扣案之手指虎1個,經鑑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手指虎而為違禁物,有臺東縣警察局110年5月6日東憬寶字第1100019315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附卷可稽(偵卷第21至2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沒收之
- 至扣案之小刀1把,核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並未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嗣因撤銷假釋,又於110年2月3日入監,於110年4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並未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持有管制刀械,竟仍於民國109年間,向不詳網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東縣臺東市四維路1段與博愛路口時,因違規右轉為警攔檢,並經劉O瑋、甲OO同意搜索,為警在該車駕駛座旁置物空間扣得上開手指虎1個,始查知上情
- 二、
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與證人劉O瑋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驗照片、現場照片在卷可憑,另扣案之手指虎經臺東縣警察局鑑定結果,確認係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公告之管制刀械所列之手指虎,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此有臺東縣警察局110年5月6日東警保字第1100019315號函及所附之鑑驗小組紀錄表在卷可查,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之未經許可夜間持有管制刀械罪嫌
- 又被告自購買該手指虎起至本案遭查獲時止,非法持有刀械之行為繼續中,屬繼續犯
- 而其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後未經許可夜間持有刀械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末以,扣案手指虎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 罪名法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之夜間非法攜帶刀械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之未經許可夜間持有管制刀械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