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與范O鑾(另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共同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依刑法上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上訴人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宣告緩刑2年,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0萬元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否認有違反前揭公司法等犯行,辯稱其係全O委託范O鑾處理公司籌備事宜,不知范O鑾所為係違法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予以指駁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有想像競合關係
- 上訴意旨仍謂:其委託范O鑾辦理公司工商O記事宜,純屬民事上委任人地位,應受法律上保障,竟遭范O鑾偽證並陷害,實屬被害人,請求明察等語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且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對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至其想像競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依該條規定,既經原審及第一審均為有罪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有想像競合關係之前揭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其相競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輕罪部分,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