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查O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二、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本件上訴人甲OO因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想像競合犯一般洗錢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
- 二、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