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上訴人在歷審翻供否認有犯罪之故意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有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事實、證據及理由之記載,而載敘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並對上訴人在歷審翻供否認有犯罪之故意,主張:伊有中度智能障礙,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
- 請求改判無罪云云等各項辯解,如何認不足採取,亦依卷內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所得,詳予指駁及說明
- 所為論斷,且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再者,因上訴人在第一審已有輔佐人輔助其應訴,且歷審亦分別有法院為其指定之公O辯護人或法律扶助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則原審進行之訴訟程序亦無違法可指
- 三、
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
-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僅謂:請判輕點,伊有身心障礙,開庭不太會講話,真的需要律師云云,係憑持己見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泛言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
- 四、
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綜上,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又本院為法律審,且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