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更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
- 本件原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甲OO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馬伯樂死亡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科刑判決,改判仍論其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 二、
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及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2款所定要件,並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乃緩刑要件之一
- 上訴人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已不符合宣告緩刑之條件,無從審酌是否為緩刑之宣告,原判決未說明不予緩刑之理由,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違法
-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稱: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按月履行給付,請給予緩刑機會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 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